山西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在山西,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遵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寻衅滋事罪立案追诉: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比如,张三在商场无故殴打一名老人,导致老人轻微伤,并且引起商场内秩序混乱,那么张三的行为就可能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在公共场所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例如,李四经常在 学校门口追逐、辱骂一名学生,导致该学生精神受到刺激,产生心理问题,李四的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在公共场所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比如,王五在集市上强行拿走一个摊位的货物,价值一千五百元,导致摊主无法正常经营,王五的行为就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也会被立案追诉。比如,赵六在火车站故意制造混乱,煽动群众情绪,导致火车站秩序严重混乱,就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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