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拥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在公司的运营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权利和义务都受到法律的明确规范。下面为你详细介绍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股东的权利可以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主要是为了股东自身的经济利益,共益权则侧重于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首先是自益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这体现了股东获取经济回报的权利。例如,公司盈利后,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出资比例获得相应的红利。 此外,股东还有剩余财产分配权。当公司清算时,在清偿完所有债务后,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在股权转让方面,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保障了股东对自己股权的处置权。 共益权方面,股东享有知情权。《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这有助于股东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股东还拥有表决权,在股东会会议上,股东有权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的义务主要有出资义务。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如果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股东还负有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义务。《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若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