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被否定以后股东是否要对公司所有债务负连带责任?
我是一家公司的小股东,最近公司经营出了问题,可能面临公司人格被否定的情况。我很担心自己的权益,想知道如果公司人格被否定了,我是不是要对公司所有的债务都承担连带责任呢?我在公司里没什么话语权,也不清楚公司高层的决策,就怕自己平白无故背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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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公司人格否定这个概念。公司人格否定,通俗来讲,就是原本公司和股东是相互独立的主体,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法律就不会再承认公司的这种独立人格,这就是公司人格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过,这里并不意味着股东要对公司所有的债务都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来说,股东只对因滥用公司人格行为所导致的那部分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要先确定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具体行为以及该行为与公司债务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有与股东滥用行为有直接关联的债务,股东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公司存在一些正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与股东滥用行为无关的债务,股东通常不需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例如,股东为了逃避债务,将公司的资产大量转移到自己名下,导致公司无法偿还债权人的一笔货款,那么股东可能要对这笔货款承担连带责任,但对于公司其他正常业务产生的、不受股东滥用行为影响的债务,股东无需承担。所以,在公司人格被否定的情况下,股东并非对公司所有债务都负连带责任,而是要根据具体的滥用行为和因果关系来确定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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