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股东是否有权要求退股?
我参与了一家公司的创立,成为了股东。按照规定发起人应该在一定期限内召开创立大会,但现在时间到了他们还没开。我有点担心后续情况,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作为股东有没有权利要求退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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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创立过程中,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股东是有权要求退股的。下面为您详细解释。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创立大会的概念。创立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由发起人、认股人参加,决定即将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的大会,它是公司成立前的决议机关,行使与股东大会类似的职权。创立大会对于公司的设立至关重要,它要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等重要事项。我国《公司法》第九十条明确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如果发起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一条,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也就是说,当出现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这种情况时,股东(认股人)有权要求退股,并且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这是法律赋予股东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时的一种保护机制。股东要求退股时,需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比如股款缴纳凭证等,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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