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贿赂达到多少钱会被定罪?


在深圳,关于贿赂定罪涉及不同情况和罪名,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行贿罪,这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一般来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不过,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样要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另外,受贿也会涉及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 ;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法律依据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行贿罪定罪金额等有明确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对受贿罪进行了定义,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对受贿罪量刑等作出规定 。 总之,贿赂行为严重破坏社会公平和正常秩序,法律对此严格规制。无论是行贿还是受贿,都不要心存侥幸。 相关概念: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