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司拖欠工资多久可以要求赔偿?
我在深圳一家公司上班,公司已经有段时间没发工资了,生活都快成问题。我想知道在深圳,公司拖欠工资达到多长时间,我就可以要求公司给我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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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当公司拖欠工资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相应赔偿,但关于具体拖欠多久可以获得赔偿,并没有一个简单明确的固定时长界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未及时足额支付”意味着只要公司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工资,就属于违反法律规定。而一旦劳动者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依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另外,《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达到这个时间节点仍未支付,就已经违反了地方规定。并且,根据该条例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全额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并可以要求支付拖欠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公司只是短时间内(比如几天)因为特殊原因(如银行系统故障等客观因素)未能及时发放工资,且及时向员工说明情况并在合理时间内补发,可能不会被认定为恶意拖欠工资。但如果公司长期拖欠工资,且没有合理的解释和解决办法,劳动者就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及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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