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被拖欠工资多久可以要求赔偿?
我在深圳工作,公司已经有段时间没发工资了,我心里很慌,不知道被拖欠工资多久才能要求赔偿,想了解下深圳在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这样心里也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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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关于被拖欠工资多久可以要求赔偿这个问题,需要从法律层面和实际操作层面来分析。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里所说的“按月支付”,意思是工资的支付周期不能超过一个月。 当用人单位出现拖欠工资的情况时,劳动者其实就已经有权要求其支付工资。不过,要想获得额外的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也就是说,劳动者不能直接要求赔偿,而是需要先走一个前置程序。劳动者应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拖欠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仍然没有支付工资,那么劳动者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赔偿金。 所以,从实际操作来看,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拖欠时长来确定劳动者可以要求赔偿,关键在于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后,用人单位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只要用人单位经责令后逾期不支付,劳动者就有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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