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租赁(居间)合同纠纷有哪些案例?
我在深圳租房子时通过中介签了合同,后来和房东产生了纠纷。我想知道深圳之前有没有类似租赁(居间)合同纠纷的案例,这些案例里都是怎么处理的,能给我一些解决当前问题的参考,也让我了解自己在法律上的权益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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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租赁(居间)合同纠纷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下面为您介绍几个典型案例及相关法律分析。 案例一:隐瞒房屋缺陷引发的纠纷。某中介公司向租客介绍一套深圳的出租房,未告知租客房屋存在严重的漏水问题。租客入住后发现问题,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租金和押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案例中,中介隐瞒房屋缺陷,租客有权解除合同,中介需退还相关费用并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租金支付争议。房东与租客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按季度支付。租客在第二季度因资金周转问题未能按时支付租金,房东要求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若租客确实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租金,房东有权先催告,在合理期限内租客仍未支付的,房东可解除合同。 案例三:居间报酬纠纷。中介促成房东和租客签订租赁合同后,房东以租客提前退租为由拒绝支付居间报酬。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只要中介已经完成居间服务,促成合同成立,委托人就应支付报酬。房东以租客提前退租为由拒付报酬通常得不到法律支持。 这些案例提醒我们,在签订租赁(居间)合同时,各方都应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若发生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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