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结果是否要写?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书,它主要用于明确事故各方的责任比例。而关于是否要在事故责任认定书里写调解结果,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看看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主要作用和内容。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事故责任认定书核心的功能是对事故本身的事实、成因以及责任进行认定,重点在于明确责任划分,而不是记录调解的情况。 接着说说调解。交通事故的调解是在事故责任明确之后,当事人就赔偿等问题进行协商的一个过程。调解的结果通常是双方就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这意味着,调解结果一般是通过专门的损害赔偿调解书来固定的,而不是写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中。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同意,并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也可以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简单提及调解情况,但这并不是必须的。因为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主要目的是确定责任,而调解结果主要涉及赔偿问题,两者的性质和侧重点是不同的。所以,一般情况下,事故责任认定书里不需要写调解结果,调解结果会通过专门的调解书来体现。这样的安排有助于保持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专业性和规范性,也便于当事人在后续处理赔偿等问题时有明确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