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进项票都需要做账吗?


在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税务处理中,进项票是指企业在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或者服务等经营活动中,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可以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票据。关于是否所有的进项票都要做账,需要分情况来看。 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说,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和财务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所以,只要是与企业实际经营活动相关的进项票,都应当进行账务处理。比如企业购买办公用品取得的进项票,这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的合理支出,应该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记录相应的费用和进项税额。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些进项票可能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联,这些进项票就不能简单地进行账务处理。例如,企业取得的用于个人消费、集体福利的进项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于这类不能抵扣的进项票,企业虽然取得了票据,但不能将其进项税额用于抵扣,在账务处理上也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一般是将其计入相关成本费用,而不能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核算。 此外,如果企业取得的进项票存在虚假、虚开等违法情况,不仅不能做账,而且企业还可能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