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时上诉人需要把上诉情况写下来吗?
我最近有个上诉的案子要开庭了,我不太清楚在开庭的时候,需不需要把上诉的具体情况写成书面材料呢?我担心不写的话法官不能清楚我的诉求,但又怕写了是多余的,所以想问问到底要不要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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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庭时上诉人是否需要把上诉情况写下来,这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从诉讼流程来讲,在上诉阶段,上诉人通常要先提交上诉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这里的上诉状其实就是对上诉情况的书面呈现,它包含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关键信息。 其次,到了开庭环节,虽然有了上诉状,但并不意味着就绝对不需要再写上诉情况。如果上诉人在上诉状之外,又有了新的事实、证据或者观点,并且认为有必要以书面形式清晰准确地呈现给法庭,那么可以准备相关的书面材料。这样做有助于法官更全面、准确地了解上诉人的诉求和依据,避免口头表达可能出现的遗漏或误解。例如,上诉人发现了新的证人证言,或者找到了新的法律条文支持自己的主张,就可以将这些内容整理成书面材料提交。 然而,如果上诉人觉得上诉状已经完整清晰地表达了自己的上诉情况,并且在庭审中能够通过口头陈述很好地阐述观点,也不一定非要再写一份书面材料。在庭审中,上诉人有权利进行口头陈述和辩论,法官会认真听取并记录。所以,开庭时是否把上诉情况写下来不是硬性要求,上诉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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