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的受贿总额是否扣除退赃部分?
我想了解下,要是贪官被查出来受贿了,在计算受贿总额的时候,会不会把他已经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扣除掉呢?我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受贿总额和退赃这一块是怎么规定的,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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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受贿总额与退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受贿总额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财物总和。这是衡量受贿行为危害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而退赃则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或被动地将非法获取的财物返还给相关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其中贪污数额是量刑的重要依据之一。这里的贪污数额(对于受贿犯罪也同样适用相关规则)通常是按照受贿行为实际发生的金额来计算,也就是说受贿总额一般是不扣除退赃部分的。因为受贿行为一旦完成,犯罪就已经既遂,受贿总额反映了犯罪行为的规模和危害程度。 不过,退赃行为在量刑时是会被考虑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一般应当从轻处罚。积极退赃表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退赃情况等,给予适当的从轻处理,但这并不影响受贿总额的认定。所以,受贿总额计算时不扣除退赃部分,但退赃会在量刑环节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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