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两人离婚时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在夫妻离婚时,彩礼是否应当返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一下。 首先,我们要了解彩礼的概念。彩礼是指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一方送给另一方的聘金、聘礼等。它是一种具有特定习俗意义的财产赠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就是说,如果男女双方只是按照习俗举办了婚礼,但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这种情况下分手,给付彩礼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彩礼。比如,小李和小张办了婚礼但没领证,之后两人分开,小李给小张的彩礼就可以要求返还。 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有些夫妻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由于各种原因并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之后离婚的,给付彩礼一方可以要求返还。例如,小王和小赵领了证,但因工作原因一直分居,后来离婚,小王就可以主张小赵返还彩礼。 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比如,男方家庭为了给彩礼背负了巨额债务,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需要注意的是,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也就是说,如果夫妻没有离婚,就不能以这些理由要求返还彩礼。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还会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彩礼的数额、彩礼的用途、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来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比如,双方虽然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但彩礼已经用于共同生活支出,那么可能会适当减少返还的数额。 总之,夫妻两人离婚时彩礼是否返还不能一概而论,要依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