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提供居间服务成功后,买方是否应该支付两金?


在探讨中介提供居间服务成功后买方是否应该支付“两金”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居间服务”和“两金”的概念。 居间服务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商业活动。在房屋买卖中,中介就是居间人,他们为买卖双方提供房源信息、促成交易等服务。而所谓的“两金”,通常指的是居间报酬和可能的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从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如果中介确实成功促成了买方和卖方的合同成立,那么买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居间报酬是有法律依据的。也就是说,在居间服务成功的情况下,支付约定的报酬是买方的义务。 关于必要费用,如果合同中有约定,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在中介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况下,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自己承担。这是因为中介已经通过促成合同获得了报酬,费用应当包含在报酬之中。 然而,如果中介虽然声称居间服务成功,但实际上存在欺诈、隐瞒重要信息等违约行为,导致买方利益受损,那么买方可以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求中介承担违约责任,甚至可以拒绝支付报酬。例如,中介隐瞒了房屋的重大质量问题,使得买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这种情况下买方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中介提供居间服务成功后,买方一般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居间报酬,但要结合具体情况和合同约定来判断是否需要支付其他费用。如果遇到纠纷,双方可以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