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后遗漏项目是否应赔偿?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通常会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并履行。然而,有时会出现协议履行完毕后才发现有遗漏赔偿项目的情况。那么,对于这些遗漏项目,是否应该进行赔偿呢?下面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的性质。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就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赔偿责任达成的一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所以,只要赔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该协议就是有效的。 当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后,一般情况下,双方的权利义务就已经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完毕。但是,如果存在遗漏项目,这就涉及到协议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如果遗漏项目是因为一方当事人存在重大误解,例如对赔偿项目的范围认识不足,或者赔偿协议的签订显失公平,比如遗漏的项目金额较大,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受损害方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赔偿协议,重新确定赔偿范围和金额。 另外,如果遗漏项目是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当时无法预见的,比如后续治疗费用在签订协议时还未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于这种无法预见的遗漏项目,双方可以协商补充赔偿协议;协商不成的,受损害方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之,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后遗漏项目是否应赔偿,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存在可撤销的情形或者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受损害方是有可能获得遗漏项目的赔偿的。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先尝试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及时寻求法律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