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能力赔偿时法院应中止执行吗?


在讨论无能力赔偿时法院是否应中止执行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了解几个相关的法律概念。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执行程序再继续进行。而无能力赔偿,指的是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足够的财产或收入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对于无能力赔偿这种情况,如果符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法院是可以裁定中止执行的。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断被执行人是否无能力赔偿,通常会通过调查其财产状况来确定。法院会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如果经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可能会认定其无能力赔偿,进而裁定中止执行。 不过,中止执行并不意味着赔偿责任的免除。一旦被执行人有了可供执行的财产,比如找到了新的工作有了收入,或者继承了财产等,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所以,即使暂时无能力赔偿,也不能逃避赔偿责任,在有能力时还是要履行赔偿义务。 此外,申请执行人也可以积极协助法院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的行为,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会追究其刑事责任。总之,无能力赔偿时法院有可能中止执行,但要依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