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应准许?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是一个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来判定的问题。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案件里,被害人因为犯罪行为受到了物质损失,除了让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还可以要求其进行民事赔偿,这两个诉求可以一起在刑事诉讼中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境下,法院在审查原告撤诉申请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考量是否准许。 一方面,如果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院通常会准许撤诉。例如,原告与被告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已经按照协议对原告进行了赔偿,原告基于此申请撤诉,这种情况下法院大概率会准许。因为此时原告的权益已经得到保障,且没有损害其他方面的利益。 另一方面,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法院可能不会准许撤诉。比如,案件涉及到公共利益,如果原告撤诉可能会影响公共利益的维护,法院就可能不准许。再如,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受到了被告的威胁、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影响而做出的,并非其真实意愿,法院也不会准许。此外,如果原告撤诉是为了逃避某些法律义务或者有其他不正当目的,法院同样会驳回其撤诉申请。 总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申请撤诉后,法院会严格审查,以确保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正义的原则。原告在申请撤诉时,应当如实向法院说明情况,以便法院做出准确的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