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务人对代位权诉讼确认数额应负连带责任吗?

我是债权人,通过代位权诉讼确认了一笔数额。现在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对于这个确认的数额需不需要负连带责任呢?我担心后续执行会有问题,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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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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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债务人对代位权诉讼确认数额是否应负连带责任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代位权诉讼的概念。代位权诉讼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通俗来讲,就是本来是债务人向次债务人要钱,但债务人不去要,影响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就可以自己去跟次债务人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关于债务人对代位权诉讼确认数额是否负连带责任,需要分情况来看。在一般的代位权诉讼中,一旦法院确认了债权人代位权成立,次债务人就需要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此时,债务人对于该确认数额通常并不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代位权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在债权人通过代位权诉讼从次债务人处获得清偿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消灭。 然而,如果存在特殊情况,比如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等情形,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在法律上有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这并不是连带责任的常规情形。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恶意串通行为,然后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债务人的责任。 综上所述,在正常的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对代位权诉讼确认数额一般不负连带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收集证据等方式,根据具体法律规定追究债务人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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