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是否要让被告知道?
我打算去法院起诉一个人,但是不太清楚在起诉这个过程中,需不需要让被告知道呢?要是不让被告知道,这样的起诉有效吗?要是让被告知道,又该在什么时间让他知道呢?有点迷茫,希望有人能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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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起诉是需要让被告知道的。这涉及到民事诉讼中的送达程序和被告的知情权等重要法律概念。 当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受理案件后,会按照法定程序将相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给被告。这些法律文书通常包括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送达法律文书是为了让被告了解原告的诉求和案件的相关情况,以便被告能够有针对性地准备答辩和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如果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要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还可以进行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所以,让被告知道被起诉这件事,是法律规定的必要程序,它保障了被告的合法权益,使得被告能够参与到诉讼中来,保证了诉讼程序的公平、公正和合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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