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是否应该给劳动者补偿金?


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在一般情况下,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但是,存在一些特殊情况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主动提出不续签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这是基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保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结束后的一定经济权益。 2. 双方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这种情况下是用人单位单方面决定不再继续劳动关系,所以要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 3. 双方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以降低条件等方式迫使劳动者不续签,从而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4. 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提出续订合同,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的,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相应赔偿。 5. 对于凡属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终止以后,仍应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87号)中有关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另外,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续签合同,但劳动者仍在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但要注意一年的诉讼时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