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在探讨担保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什么是担保人的连带责任。简单来说,连带责任就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十分关键。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而连带责任保证则不同,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无需先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就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以,担保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首先要看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是如何约定的。如果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那么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就按照一般保证处理,担保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先诉抗辩权。 此外,即使是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承担责任也有一定的范围限制。根据法律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这意味着担保人承担责任的具体范围要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综上所述,担保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取决于保证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在实际生活中,为他人提供担保是一件需要谨慎对待的事情,因为可能会面临承担责任的风险。在签订保证合同前,一定要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