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时减值准备是否需要加回?
我在处理公司税务问题时,对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有点困惑。公司有一些减值准备,不确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这些减值准备要不要加回去。想知道税法上对此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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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时,减值准备是否加回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值准备。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它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简单来说,就是企业要按照这个金额来计算需要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而减值准备是企业为了应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提前计提的一种准备金。比如,企业的应收账款可能收不回来,或者存货可能贬值,就会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是因为税法遵循的是实际发生原则,减值准备只是企业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计提的,并没有实际发生损失。所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般情况下,企业计提的减值准备是需要加回的。 不过,如果企业的资产损失已经实际发生,并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条件,那么这部分损失就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综上所述,在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于企业计提的减值准备,由于其属于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通常需要加回;但如果资产损失实际发生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条件,则不需要加回。企业应准确区分减值准备和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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