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追讨赌资被杀身亡,保险公司应否理赔?


在探讨被保险人追讨赌资被杀身亡,保险公司是否应理赔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法律层面进行分析。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保险理赔的一般原则。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是否理赔主要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通常情况下,保险合同会对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规定。一般的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等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导致死亡、伤残等。而对于一些违法行为导致的后果,保险公司往往会在免责条款中予以明确。追讨赌资本身是与赌博相关的行为,赌博在我国是明确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保险人追讨赌资的行为是基于赌博这一违法行为衍生出来的。如果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因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导致的身故等情况,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可以拒绝理赔。不过,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需要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所以,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即使条款中有相关规定,也可能无法以此为由拒绝理赔。此外,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果被保险人追讨赌资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争议,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例如,如果有证据表明被保险人在追讨赌资过程中,其死亡是由于第三人的故意犯罪行为直接导致,且该行为与赌博追资行为没有必然的直接联系,法院可能会从公平原则和保险的本质目的出发,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一定的理赔责任。但这种情况相对较为复杂,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综上所述,被保险人追讨赌资被杀身亡,保险公司是否理赔不能一概而论。关键要看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法定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同时也要结合具体案件中的实际情况和因果关系来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