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是否仍应理赔?

我买保险的时候,保险公司没跟我把免责条款说清楚。现在出了事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拿免责条款拒绝我。我就想知道,这种他们没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情况,到底还应不应该给我理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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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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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公司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对于投保人来说,了解这些免责条款至关重要,因为这关系到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否获得赔偿。那么当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时,是否仍应进行理赔呢?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明确说明”的含义。所谓明确说明,是指保险公司不仅要在保险合同中列出免责条款,还要以合理的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该条款,并对条款的内容进行详细、准确的解释,使投保人真正理解该条款的含义和法律后果。简单来说,就是要让投保人清楚知道在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赔。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如果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那么该免责条款是不产生效力的。也就是说,即使保险事故符合免责条款所规定的情形,但由于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保险公司仍然需要承担理赔责任。 例如,李先生购买了一份车险,保险公司在合同中列出了“车辆未按时年检,保险公司免责”的条款,但在李先生投保时,保险公司既没有对该条款进行特别提示,也没有向李先生解释该条款的含义。后来李先生的车辆发生事故,此时保险公司以车辆未按时年检为由拒绝理赔。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根据法律规定,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仍应向李先生进行理赔。 不过,投保人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证明保险公司确实没有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投保人可以通过提供相关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书面材料等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综上所述,当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时,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仍应承担理赔责任,但投保人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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