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应由原告还是被告填写?
我最近在打官司,法院让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我有点搞不清这个确认书到底是该原告来填,还是被告来填呢?这会不会影响到后续法律文书的送达呀?我很担心填错或者没填对,想弄清楚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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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是法院用来确保法律文书能够准确送达当事人的一种重要文件。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需要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从法律原理上来说,在一个诉讼案件中,原告和被告都是案件的当事人,法院需要将各类法律文书,如传票、判决书等,及时、准确地送达给双方。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就是为了明确双方接收法律文书的有效地址,避免因送达问题影响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这表明,不管是作为启动诉讼程序的原告,还是被诉的被告,都有义务向法院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并填写确认书。 对于原告而言,在起诉时就需要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这是立案的必要材料之一。因为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有一系列的程序需要与原告沟通,比如告知案件受理情况、开庭时间等,这些都需要通过送达法律文书来完成。 对于被告来说,在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后,同样需要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法院会依据被告提供的地址,将起诉状副本、传票等法律文书送达给被告,确保被告能够及时参与到诉讼中来,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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