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受送达人是哪一方?
我最近涉及一个法律案件,法院让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但我不太清楚这里面的受送达人到底指的是谁。是原告、被告,还是原被告双方都算?另外,一些和案件相关的第三人需不需要填写呢?我想弄明白这个问题,避免填错带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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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在法律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文件,它明确了法律文书送达的具体地址,确保相关法律文件能够准确、及时地送达到当事人手中。 受送达人指的是那些需要接收法律文书的人。在一般的法律案件里,原告和被告都属于受送达人。原告提起诉讼,启动了法律程序,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有各种文书需要送达给原告,比如受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而被告作为被诉的一方,同样会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文书。所以,原被告双方都要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此外,在一些情况下,和案件相关的第三人也可能是受送达人。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相当于原告的地位,必然会接收相关法律文书;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对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也可能会向其送达文书,所以这类第三人通常也需要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总之,在法律程序里,凡是可能接收法律文书的主体,包括原被告以及符合条件的第三人,一般都是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受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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