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是哪种情况?

我在学习增值税相关知识,做题时遇到判断哪些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题目,感觉有点难区分。想知道在法律规定里,哪些情况明确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希望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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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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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通俗来讲,有些业务可能在会计处理上没当作正常销售来算收入,但税法规定要按照销售来计算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除了上述这些明确规定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况外,其他情况通常就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比如单纯的货物内部使用且未涉及上述视同销售的用途,像企业将外购的办公用品用于本企业办公使用,这种情况就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因为它既没有对外转移货物所有权,也不符合视同销售规定的其他情形。简单来说,判断是否属于视同销售,关键看是否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里规定的视同销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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