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增值税业务中,视同销售的业务不包括哪些?
我在处理公司增值税业务时,对于视同销售的业务界定不太清楚。我知道有视同销售的情况,但更想了解哪些业务是明确不在视同销售范围内的,因为这关系到公司税务的准确处理,避免多缴税或者少缴税,所以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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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增值税业务里,要明白视同销售业务不包括哪些,首先得清楚什么是视同销售。视同销售简单来说,就是在会计上可能不作为销售核算,但在税收上要当作销售来处理,需要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视同销售的几种情形,比如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那么,不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的业务通常就不属于视同销售业务。例如,企业正常的内部领用办公用品等,这只是企业内部的一种资源消耗,并非用于视同销售规定的那些用途,所以不属于视同销售。再比如,企业将货物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流程中的简单消耗,并没有发生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用于特定的视同销售场景,也不属于视同销售业务。另外,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如果按照规定不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形,也不用按照视同销售来缴纳增值税。总之,判断一项业务是否属于视同销售,关键是看它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里规定的视同销售情形,不符合的就不在视同销售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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