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是哪些情况?
我在处理公司税务时,对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概念不太清晰,不知道哪些情况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我想明确一下,以便准确进行税务申报和核算,避免出现税务风险,所以想了解相关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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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增值税的规定里,视同销售是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虽然没有实际的销售行为,但税法规定要按照销售来计算缴纳增值税。要搞清楚哪些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首先得了解哪些属于视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那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况就很明确了,只要不是上述规定中的行为,一般就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比如,企业正常的自用消耗,没有用于上述视同销售规定的用途,就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还有企业将外购货物用于简单的办公使用,而不是用于投资、分配、赠送等视同销售的用途,也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另外,单纯的货物存储、保管等行为,只要没有涉及到视同销售规定中的情形,同样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总之,判断是否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关键要看是否符合上述视同销售的规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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