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是哪种情况?

我在学习增值税相关知识,遇到判断视同销售行为的问题,有点弄不明白哪些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我知道有很多行为规定得挺细的,想问问具体有啥判断标准,能不能举些不属于的例子,让我能更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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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哪些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首先得清楚什么是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是指在会计上可能不作为销售核算,但在税收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此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也规定了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情形。 那么,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情况,就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行为。比如,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消耗,这只是企业日常生产运营中的一个环节,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到外部的情况,不属于视同销售。再如,企业员工正常领用办公用品,这是企业内部的一种消耗行为,并非将货物用于对外的视同销售列举情形,也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简单来说,只要不是上述法规中列举的这些视同销售的情况,一般就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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