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种情况属于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
我在处理公司税务的时候,对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况不太清楚。我想知道在众多业务情况里,到底哪些是属于视同销售要缴纳增值税的,这样我才能准确处理税务,避免税务风险,所以希望能了解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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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视同销售”这个概念。简单来说,视同销售就是在某些情况下,虽然货物或者服务的转移等行为可能没有按照常规的销售模式进行,但在税法上会把它当作销售行为来处理,从而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另外,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些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税款抵扣环节的中断,同时也是为了避免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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