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连带保证责任该如何承担?
我给朋友做了借款合同的连带保证人,现在朋友还款日期到了,可他好像还不上钱。我有点担心,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连带保证责任具体要怎么承担啊?我会面临什么样的责任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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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款合同中,连带保证责任有着明确的规定和承担方式。 首先,什么是连带责任保证呢?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就是连带责任保证。简单来说,就是当借款合同里约定了这种连带保证责任,那么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债权人在主张债权的时候有多种选择。 当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到了还款期限却没有还钱,或者出现了合同里预定的条件时,债权人有权利采取不同的行动。债权人既可以直接向债务人去催收欠款,也可以选择向保证人求助,要求保证人在其担保的范围内偿还债务。这里所说的“担保范围”,按照法律规定,通常包括主债权以及它的利息、违约金、如果因为债务不履行造成了损失需要赔偿的金额,还有为了维护债权所需要花费的费用等等。不过,如果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还有其他另外约定的内容,那就按照他们商量好的来处理。 举个例子,甲借给乙一笔钱,丙作为连带保证人。到了还款期限乙没还钱,这时候甲既可以要求乙还钱,也可以直接要求丙在担保范围内还钱,甚至可以同时要求乙和丙还钱。 另外,关于保证期间也很重要。《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要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那就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这个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就可以免除保证责任了。 相关概念: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向任一方主张债权。 保证期间: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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