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项中视同销售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情况有哪些?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在增值税方面,视同销售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因发生这些行为而造成税款抵扣环节的中断;同时也避免因发生这些行为而造成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防止利用这些行为逃避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这就好比您委托别人帮您卖东西,虽然货物所有权暂时没有完全转移,但在税务上相当于已经销售了,要征收增值税。 (二)销售代销货物;即帮别人卖东西,卖出去了就要按照视同销售来缴纳增值税。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例如一家连锁企业,把货物从一个分店移到另一个不同县(市)的分店销售,这种情况就要视同销售征税。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简单来说,就是把自己生产或者委托别人加工的货物用在了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上,此时要视同销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比如企业把自己生产的产品发给员工当福利,这就属于视同销售,要缴纳增值税。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企业用货物去投资,在税务上也看作是销售行为。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把货物分给股东,就相当于企业卖了货物然后把钱分给股东,所以要视同销售。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企业无偿送东西给别人,在增值税上也要当作销售来处理。 另外,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比如一家企业无偿为另一家企业提供运输服务,一般情况下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如果是用于公益事业等特殊情况则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例如个人无偿把自己的商标转让给别人,通常要视同销售征税,不过用于公益事业等情形可不征税。 总之,判断是否属于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要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