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我在做企业税务处理时,遇到了视同销售的情况。不太清楚增值税视同销售该怎么确定计税依据,比如货物和服务的计税依据确定方法一样吗?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参考?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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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值税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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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计税依据是在企业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时,用来计算应缴纳增值税税额的基准金额。简单来说,就是按照这个金额乘以相应的增值税税率,得出企业需要缴纳的增值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中,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确定方法进行了规定。首先,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这是比较容易理解的,如果企业自己最近卖过类似的货物,那就按照这个近期的平均售价来作为计税依据。比如说,一家企业上个月卖了一批同样规格的商品,平均每件卖100元,那么这个月发生视同销售同样商品的行为时,就可以按照每件100元来计算增值税。 如果没有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就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这意味着可以参考市场上其他类似企业销售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平均价格。例如,某企业没有销售过某种特定型号的电子产品,但市场上其他几家同类型企业最近销售这种产品的平均价格是500元,那么该企业在视同销售这种电子产品时,就可以用500元作为计税依据。 若上述两种方法都行不通,就要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1 + 成本利润率)。成本就是企业生产或购进货物所花费的成本,成本利润率则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假设某企业生产一件产品的成本是80元,成本利润率为10%,那么组成计税价格就是80×(1 + 10%) = 88元,这88元就是视同销售该产品时的计税依据。 对于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情况,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也是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没有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的,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1 + 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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