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的同类产品计税依据是什么?
我在做企业税务处理时,遇到了视同销售的情况。对于视同销售的同类产品,我不知道该按照什么来确定计税依据。这让我很困惑,担心计税不准确会带来税务风险。想了解下在法律上,视同销售的同类产品计税依据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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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税费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对于视同销售的同类产品计税依据,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也就是说,如果企业近期有销售过同类产品,那么可以按照最近这段时间该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来作为计税依据。例如,企业在过去一个月内销售了100件同类产品,总销售额为10000元,那么平均销售价格就是100元每件,在视同销售时就可以按照这个价格计税。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当企业自身近期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可供参考时,可以参考其他纳税人最近销售同类产品的平均价格。这里的其他纳税人通常是指同行业、经营类似业务的企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 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一般来说,成本利润率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按照10%计算。比如,企业生产一件产品的成本是80元,那么组成计税价格就是80×(1 + 10%) = 88元,以此作为计税依据。 这些规定确保了在视同销售情况下,计税依据能够合理、公平地确定,保障了国家税收的正常征收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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