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视同销售是税法里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企业的一些业务虽然没有实际发生销售行为,但在税收处理上要按照销售来对待,计算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在确定视同销售的计税依据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和规定。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是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最近有销售过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就可以按照最近这段时间这些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来作为视同销售的计税依据。比如,企业在过去一个月内销售过某种型号的产品,平均售价是每件100元,那么在将同样型号的产品用于视同销售的情况时,就可以以100元每件来计算计税依据。 二是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要是企业自己近期没有销售过同类货物,就可以参考其他纳税人最近销售同类货物的平均价格。例如,企业将自产的某种水果用于赠送客户,自己近期没卖过这种水果,但市场上其他水果店最近这种水果的平均售价是每斤5元,那么就可以以每斤5元作为计税依据。 三是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1 + 成本利润率)。这里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当既没有企业自身也没有其他企业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作为参考时,就需要通过这个公式来计算计税依据。比如,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一批新产品用于投资,该产品的成本是每件80元,成本利润率假设为10%,那么组成计税价格就是80×(1 + 10%) = 88元,也就是以每件88元作为视同销售的计税依据。 对于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