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未提供继承公证的房产继承登记是否应当撤销?

我继承了一套房产,办理登记时没提供继承公证。现在有人说没公证的登记可能会被撤销,我很担心。我想知道在法律上,没提供继承公证的房产继承登记到底会不会被撤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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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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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未提供继承公证的房产继承登记是否应撤销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继承公证和房产继承登记的基本概念。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而房产继承登记则是将房屋的所有权从被继承人转移到继承人名下的一种行政登记行为。 在过去,办理房产继承登记时,通常要求提供继承公证书。然而,这种做法在2016年发生了变化。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这意味着,继承公证不再是办理房产继承登记的必要条件。 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在办理房产继承登记时,虽然没有提供继承公证书,但提交了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符合规定的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经过审核认为这些材料足以证明继承的事实和合法性,就可以办理房产继承登记,且该登记是合法有效的,不应被撤销。 但是,如果存在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等违法情形,即使没有以继承公证作为登记依据,不动产登记机构有权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该不动产登记。所以,判断未提供继承公证的房产继承登记是否应撤销,关键在于登记时所依据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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