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进项大于销项时月末需要结转吗?

我经营着一家小公司,在处理税务问题时,发现这个月进项税额比销项税额大。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到了月末需不需要进行结转操作。如果不结转,会不会有税务风险?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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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值税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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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中,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这种情况在月末是否需要结转,需要从会计核算和税务规定两个方面来分析。 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看,进项大于销项意味着“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出现借方余额。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月度终了,企业应当将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当进项大于销项时,这属于多交增值税的情况。此时,可以不做专门的结转分录,“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借方余额就表示留抵税额,可在下期继续抵扣销项税额。 从税务规定方面来说,进项税额留抵是被允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这就明确了进项大于销项时,不需要额外缴纳增值税,留抵税额可以在以后期间使用。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企业想要更清晰地反映增值税的缴纳和留抵情况,也可以做如下分录: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这样操作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借方余额就是留抵税额。总之,进项大于销项月末不强制要求结转,但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会计核算习惯和管理需求来决定是否进行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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