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袋相似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
我设计了一款包装袋,投入市场后销量还不错。最近发现有其他商家的包装袋和我的很相似。我不太清楚这种包装袋相似的情况,在法律上算不算侵犯我的著作权,想了解下判断的标准和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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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包装袋相似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著作权。著作权,简单来说,就是创作者对自己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复制权、发行权等财产权利。对于包装袋而言,如果它具备一定的独创性,也就是体现了创作者独特的选择、编排、设计等,那么它就可以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其中包括美术作品。而具有独特设计的包装袋通常可以被归类为美术作品。 判断包装袋相似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看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实质性相似并不是说两个包装袋要完全一样,而是在整体视觉效果、主要设计元素、表达的主题等方面达到了一定程度的相似,使得普通消费者容易产生混淆。 在司法实践中,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一方面会考虑相似部分在原作品中的重要性,如果相似部分是原包装袋的核心设计元素,那构成侵权的可能性就比较大。另一方面会看被控侵权方是否有接触原作品的可能性。如果原包装袋已经在市场上广泛流通,被控侵权方有机会看到,那么在有实质性相似的情况下,就更有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如果包装袋相似被认定为侵犯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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