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有哪些相同点与不同点?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在商业交易中十分常见,下面来详细分析它们的相同点与不同点。 相同点方面: 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效力。要约撤回和撤销都是要约人主动采取的行为,其结果都是阻止要约对要约人产生约束,避免要约人受自己发出的要约限制。例如,甲向乙发出了一个购买设备的要约,之后甲因为自身原因不想达成这个交易了,不管是选择撤回还是撤销要约,都是为了让这个要约不再具有效力,自己不用再受其约束。 不同点方面: 首先是发生的时间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即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也就是说,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比如甲通过信件向乙发出要约,在信件还未到达乙手中时,甲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撤回该要约。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条规定,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这表明要约撤销是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之前进行。例如,甲向乙发出的要约已经到达乙处,在乙还没有作出承诺的这段时间内,甲可以撤销该要约。 其次是限制条件不同。要约撤回一般没有太多限制条件,只要满足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即可。而要约撤销存在一定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得撤销。比如甲向乙发出的要约中明确表示在一个月内有效,那么甲就不能随意撤销该要约。 综上所述,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虽然有相同的目的,但在发生时间和限制条件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在实际商业活动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运用,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