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誉权和名誉权有哪些相通点?


荣誉权和名誉权都是公民和法人享有的重要人身权利,二者存在诸多相通点。首先,从权利性质上看,它们都属于人格权的范畴。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且与其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明确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这表明荣誉权和名誉权都受到法律的保护,是维护民事主体人格尊严的重要权利。其次,荣誉权和名誉权都与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相关。名誉权是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而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虽然荣誉权往往是基于特定的成就或贡献获得的正式评价,名誉权的评价范围更广泛、更具普遍性,但它们都反映了社会对民事主体的一种认知和评判。当这种社会评价受到侵害时,民事主体都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对于荣誉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一条也规定,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此外,荣誉权和名誉权在权利保护方式上也有相似之处。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民事主体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如果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些保护方式都是为了恢复民事主体的权利状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社会评价。总之,荣誉权和名誉权在权利性质、与社会评价的关联以及保护方式等方面都存在相通之处,它们共同构成了民事主体人格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