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为清偿有哪些限制条件?


代为清偿,简单来说,就是在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之间也没有约定不能由第三人清偿时,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关于代为清偿的限制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依债的性质,有些债务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像不作为债务,就是要求债务人不能做某些事情,这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不能由别人代替;还有以债务人自身特别技能、技术为内容的债务,比如某个知名画家按照合同要为他人作画,这依赖画家独特的绘画技能,别人无法替代;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特别信任关系所生的债务,比如患者找特定医生看病并形成债务,是基于对医生专业能力和个人特质的信任,也不能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其次,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事先约定了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那么就不能进行代为清偿。不过这个约定必须在代为清偿行为发生之前做出才有效。 再者,当债权人具有拒绝代为清偿的正当理由,或者债务人具有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时,也可能无法进行代为清偿。例如代为清偿如果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或者诚实信用原则,对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社会有不利的影响;又或者代为清偿违反其他强行性规范时,债权人就有权拒绝接受代为清偿,债务人也有权提出异议,使得代为清偿不产生效力。 最后,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如果是清偿人自己弄错了,误以为是自己的债务而去清偿,那就不成立代为清偿;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只有在其超过自己未来负担的给付义务而为清偿的范围内,才构成代为清偿。 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概念: 代为清偿:指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也没有约定清偿可以由第三人进行时,第三人向权利人所为的债务履行行为。 专属型债务:指基于特定人身属性、特殊技能、特殊信任关系等产生的,只能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 强行性规范:是指其规定的内容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