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讼程序。相较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具有程序简便、审理期限短等特点,能快速解决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规定。这意味着适用简易程序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首先是“事实清楚”,就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例如在一些简单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有借条、转账记录等明确的证据,借款事实一目了然,就可以认为是事实清楚。 其次是“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即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比如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卖方已经交付货物,买方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比较明确。 最后是“争议不大”,即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像一些小额的服务合同纠纷,双方对服务是否完成、费用金额等方面没有大的争议。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五)银行卡纠纷;(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这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一般也适用简易程序,因为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的特殊形式。 但并不是所有看似简单的案件都能适用简易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了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包括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发回重审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