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即使取得了合法凭证,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在企业的税务处理中,即使取得了合法凭证,也存在一些情况不得在税前扣除。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不得在税前扣除。这是因为股息、红利是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后,对投资者进行的利润分配,本质上是企业净利润的一部分,所以不能在税前扣除。例如,一家公司盈利后,按照股权比例向股东分配股息,这部分股息就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其次,企业所得税税款也不能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经营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后需要缴纳的税款,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再进行扣除。比如,企业通过计算得出应缴纳 100 万元的企业所得税,这 100 万元不能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再次扣除。 再者,税收滞纳金也不得在税前扣除。税收滞纳金是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而产生的罚款性质的费用,是对企业违规行为的一种惩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税收滞纳金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例如,企业未按时缴纳增值税,产生了 5 万元的滞纳金,这 5 万元就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另外,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同样不能在税前扣除。这些损失是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的处罚,不具有正常经营支出的性质。比如,企业因环保不达标被环保部门处以 20 万元的罚款,这 20 万元不能在税前扣除。 最后,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也不得在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果企业的捐赠支出超过了规定标准,超过部分就不能在当年税前扣除。例如,企业年度利润总额为 1000 万元,当年发生公益性捐赠 150 万元,那么只能扣除 120 万元(1000×12%),超过的 30 万元在当年不能扣除,但可以结转以后三年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