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主要包括哪几种?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虽然看似多人参与了某一行为,但实际上并不构成共同犯罪。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几种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 首先是共同过失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通俗来讲,就是如果多个人一起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每个人只对自己的过失行为负责,而不是按照共同犯罪来处理。比如,两个工人在操作机器时,都因为疏忽没有按照规定检查机器,结果导致机器故障引发事故。这种情况下,他们各自按照过失犯罪承担责任,而不是共同犯罪。 其次,一方为故意犯罪,另一方为过失犯罪的情况也不构成共同犯罪。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当二者同时存在时,由于主观故意的不同,无法形成共同犯罪所要求的共同故意。例如,医生故意开错药,护士因疏忽没有核对就给病人使用,导致病人病情加重。医生构成故意犯罪,护士构成过失犯罪,他们不构成共同犯罪。 同时,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也不构成共同犯罪。所谓事前无通谋,就是在犯罪行为实施之前,帮助者与实行犯没有就犯罪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事后帮助行为通常是指在犯罪行为完成后,为犯罪人提供窝藏、包庇、销赃等帮助。根据法律规定,这些事后帮助行为单独构成窝藏、包庇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罪名,而不是与实行犯构成共同犯罪。比如,甲盗窃后,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甲保管了盗窃来的财物。乙的行为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不与甲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此外,同时犯也不构成共同犯罪。同时犯是指二人以上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同时在同一场所实施同一性质的犯罪。他们之间只是在时间和地点上有巧合,但彼此之间没有意思联络,缺乏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例如,甲和乙在同一商场,各自趁人不备盗窃商品。他们虽然同时在商场实施盗窃行为,但相互之间没有商量和配合,不构成共同犯罪,而是分别构成盗窃罪。 最后,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也不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通常有一个共同的犯罪故意范围。如果其中一个人实施了超出这个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行为,那么其他行为人对该超出部分的犯罪不承担共同犯罪的责任。比如,甲和乙商量一起去抢劫,在抢劫过程中,甲突然临时起意强奸了被害人。乙对甲的强奸行为没有共同故意,因此乙只对抢劫行为承担责任,甲则需要对抢劫和强奸行为分别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