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不适用的情形有哪些?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下几种情形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 首先,非因自身原因未参加诉讼,但该第三人对原案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且与原案处理结果无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例如,在一个买卖合同纠纷中,甲将货物卖给乙,双方因货款问题产生纠纷并诉讼。丙只是甲的一个普通朋友,与该买卖合同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使丙未参加原案诉讼,也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才有可能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 其次,原案诉讼程序存在瑕疵,但未影响第三人实体权利的,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比如,原案在送达法律文书时存在一些小的程序问题,但最终的判决结果并没有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不能仅以程序瑕疵为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再者,已通过另诉等其他途径获得救济的,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若第三人已经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解决了与原案相关的权益问题,就不能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比如,第三人在知道原案情况后,已经向法院另行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并获得了处理结果,就不能再针对原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另外,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不能并用。如果案外人已经选择通过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异议之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就不能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这是为了避免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维护司法秩序的稳定。 最后,对于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身份关系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因为这类案件主要涉及人身关系,具有特殊性,第三人不能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来改变这些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