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以下为您详细介绍效力待定合同的常见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他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如果超出了其年龄、智力所能理解和判断的范围,那么这个合同的效力就处于待定状态,需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生效。如果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就有效;如果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合同就无效。 第二种情形是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主要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是否追认。如果被代理人追认,合同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第三种情形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是指对他人财产没有处分权利的人。比如,甲将乙的电脑擅自卖给丙,甲就是无处分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如果无处分权人订立了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在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否则,合同可能无效。但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如果第三人是善意取得该财产的,第三人可以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原权利人只能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