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专属管辖的情况有哪些?
我涉及一个涉外的商业纠纷,不太清楚在法律上涉外专属管辖的具体情况。想知道在哪些情形下会适用涉外专属管辖,这样心里能有个底,也好做下一步打算。不知道法律是如何规定这方面内容的,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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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专属管辖是指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的法院。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国家主权和公共利益,确保某些与国家重大利益相关的涉外案件能由本国法院进行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适用涉外专属管辖。首先,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国法院专属管辖。这是因为这些企业的设立、运营与我国的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例如,中外双方在合资企业的利润分配、经营管理等方面产生纠纷,这类案件就应由中国法院管辖。 其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同样由中国法院专属管辖。以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为例,自然资源属于国家重要资源,涉及国家主权和安全等重大利益,所以相关合同纠纷必须由中国法院进行审理。 此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不动产位于中国领域内,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当这些纠纷具有涉外因素时,同样适用涉外专属管辖的规定。例如,外国企业在中国港口进行货物装卸作业时发生纠纷,就应由港口所在地的中国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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