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免责条款,简单来说,就是合同里双方约定的,用来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未来责任的条款。不过,并不是所有的免责条款都是有效的。下面我们详细介绍一下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首先,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这是基于对人身权利的高度保护。在我们的社会中,人的生命健康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比如,在一些健身服务合同中,如果商家规定“健身过程中出现任何人身伤害,本公司概不负责”,这样的条款就是无效的。因为人的生命健康是不容侵犯的,不能通过合同约定来免除对他人人身损害的责任。 其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这是为了防止一方利用合同条款逃避自己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而应承担的责任。《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同样规定了,合同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例如,在运输合同中,如果运输公司在合同里写着“无论何种情况导致货物损坏,本公司均不承担赔偿责任”,要是运输公司是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司机酒驾导致货物损坏)造成货物损失,这个免责条款就是无效的。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是严重违反诚信和注意义务的,不能让其通过免责条款逃避责任。 另外,如果免责条款存在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也会被认定为无效。这些规定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平正义,保障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比如,一些企业之间为了逃避税收,签订虚假合同并设置免责条款,这种合同及其中的免责条款就是无效的。 总之,在签订合同时,我们要仔细审查免责条款,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为无效的免责条款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如果对免责条款的效力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