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的情形有哪些?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涉及抵押的事务,不太清楚在什么情况下抵押权是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就设立的。我已经签订了抵押合同,但不确定抵押权是否已经有效设立。想了解一下法律上规定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展开


在探讨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的情形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抵押权的概念。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表明,以动产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的,只要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权就随之设立。这里的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品,比如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等。 举个例子,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甲公司以自己的一批生产设备作为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抵押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那么抵押权就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即使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乙银行对这批生产设备也享有抵押权。不过,如果甲公司将这批生产设备转让给了不知情的丙公司,并且办理了交付手续,此时由于乙银行的抵押权未经登记,就不能对抗丙公司,乙银行不能要求丙公司返还这批生产设备。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的动产抵押,虽然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为了保障抵押权人的权益,最好还是办理抵押登记。因为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可以避免在抵押物被转让等情况下,抵押权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总之,在动产抵押的情形下,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登记与否会影响其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当事人在进行动产抵押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权衡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以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